一般说来,私人直接投资有两种经济组织形式可供选择,一类是法人企业,以公司为代表。另一类是非法人企业,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代表。从税法角度来讲,公司不仅要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其投资者从公司分得的红利应另征个人所得税。这里就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增加了投资者的实际税收负担。而2000年6月国务院宣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就不再有双重征税问题,投资者的税负在相同条件下,似乎就比投资于公司的税负低。事实是怎样的呢?私人直接投资是选择公司组织形式好呢,还是选择个人独资、合伙这样的组织形式好呢?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确实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但影响企业(投资者)税负的因素很多,在这里,我们从所得税角度来分析私人投资者的税负,以有利于合理选择私人直接投资的组织形式。首先,我们来做一些假设,以简化复杂的经济变量,而又不影响所分析问题的实质。假设1.投资者财富最大化。私人创办企业的日的是扩大财富,他们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价值最大化就是投资者财富最大化。企业的价值,在于它能给所有者带来未来报酬。假设2.企业作简单再生产,不提取任何公积金,不扩大规模,每年不会亏损,并且,所有的利润都在当年分配给投资者。假设3.投资者在企业里从事生产经营,薪金(b)每月相等,企业收入(a)和其它成本、费用、损失(c)每月也均匀发生。假设4.没有其它税收优惠。
设公司及其投资者全年所得税负为T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负为T2. T1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和以上假设条件,可以得出其每月应计缴的企业所得税为(a-b-c)t1(t1为企业所得税率)。个人所得税有两个项目,一个是股息、红利所得,其每月平均应计缴(a-b-c )(1一t1)t2(t2为个人所得税率),另外一个是投资者在企业里提供劳务所得薪金应计缴个人所得税f1(b)(f()表示函数,下同)。
所以,T1=12(a-b-c)t1十12(a-b-c)(1一t1)t2十12f1(b)。
因为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于T2来说,其只与个人所得税有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以得出:
T2=f2[12(a-c)]
得出T1和T2的数量关系模型后,我们依据此模型举些例子,来看一看影响所得税负的因素有哪些。请看上表:
首先,我们可以很容易看出(T1-T2)既有正数也有负数,从这一点,就可得出初步结论: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一定就比投资于公司的税负低。其次,我们可以发现,在这张表里,(T1-T 2)为负数所对应的[b/(a-c)]值都大于(T1-T2)为正数所对应的[b/(a-c)]值,由此而来,我们就可得出第二个结论:投资者的薪金报酬(b)相对于(a-c)的比率越大,则选择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宜,反之,则以公司为宜。
另外,对所得税负影响很大的另一个因素是税务机关的征管办法。目前,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也会影响投资者的综合税负水平。
所以,私人直接投资究竟选择哪种组织形式,不能仅仅只看是否存在双重征税问题,而要考虑国家政策、行业特点、企业预期等综合因素,以降低综合税负水平,这样才能达到投资者财富最大化。
表一: 单位:元
a-c b T1 T2 T1-T2 b/(a-c)
30000 5000 145260 98250 47010 0.17
20000 5000 89580 77250 12330 0.25
10000 5000 31020 35250 -4230 0.50
8000 5000 21036 26850 -5814 0.63
5000 5000 6060 14250 -8190 1.00
5000 3000 10716 14250 -3534 0.60
5000 2000 16116 14250 1866 0.40
8000 2000 31092 26850 4242 0.25
1000 2000 41076 35250 5826 0.20
8000 3000 27420 26850 570 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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