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5月4日
附件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企业类型 | 备案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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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软件企业 |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
1.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3.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1.企业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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