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管理办法。
1、《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规定了动漫企业和动漫产品的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应提交的资料以及国家、省级认定管理的职责,明确:只有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才能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⑵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省级认定机构应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重点动漫企业,由办公室直接撤销其“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
⑶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动漫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撤销其证(文)书,终止资格。
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②有偷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③从事制作、生产、销售、传播存在违法内容或盗版侵权动漫产品的,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动漫产品的;
④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⑶被撤销证书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⒈⒏认定申请。
⑷对被撤销证书和年度认定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同时停止其享受国办发(2006)32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明确了关联申报、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诸多涉税问题的调整与管理方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其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其在税源管理、征收管理、后续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办法》对房产开发产品完工的条件、收入的确认、成本费用扣除、计税成本的核算以及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下列资产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否则,包括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均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扣除: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⑥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同时,《办法》还对纳税人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应提供的证据以及各级税务机关对损失的审批权限、审批时间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⑴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⑵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⑶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74号发文)规定, 2008年华能国际汇总计算的实际利润额负数,其所属部分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应通过原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2009年度的预缴税款。与华能国际存在类似情况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可参照这一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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