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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基本内涵

——更新时间:2006-10-19 02:23:05 点击率: 3872
 
  1 .工伤保险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而发生了事故,造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
 
  2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原劳动部发布的 《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 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l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 2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 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 4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 5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 6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 7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 8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 9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 l )犯罪或违法。
  ( 2 )自杀或自残。
  ( 3 )斗殴。
  ( 4 )酗酒。
  ( 5 )蓄意违章。
  (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 1 )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 2 )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 3 )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3 .工伤保险待遇
  原劳动部发布的 《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公负伤治疗,享受如下工伤医疗待遇:
  ( l )职工因公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2 )职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 3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 12 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人。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 4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 5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 6 )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① 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如90%一 75 %。
  ②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 18 一 24 个月工资。
  ③ 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④ 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 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7 )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四级并按本办法第 23 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
 
  ( 8 )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① 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 6 一 16 个月工资。其中: 5 级 16 个月, 6 级 14 个月, 7 级 12 个月, 8 级 10 个月, 9 级 8 个月, 10 级 6 个月。
  ② 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 90 % ,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③ 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④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 70 %的伤残抚恤金。
  ⑤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9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 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 个月的标准发给。
  ②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 30 %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 10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48 一 60 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本办法第 22 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 50 %发给。
 
  ( 10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 11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公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抚恤金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12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及有关规定处理。
 
  ( 13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 3 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 14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 15 )享受伤残抚恤金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到境外定居后,可以凭生存证明继续领取抚恤金,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第 27 条的规定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并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生存证明应每年向支付抚恤金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
 
  ( 16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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