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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基本内涵

——更新时间:2006-10-19 02:22:38 点击率: 4007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1 .养老保险的含义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 1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
 
  ( 2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 3 )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 .养老保险的组成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 l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 20 世纪 90 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 年, 《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 2 )基本养老金。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1 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997 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人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 3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应选择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运营机构管理。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l / 12 ,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1 / 6 。
 
  ( 4 )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
 
  ( 5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退休费用的制度。具体办法为,改变企业各自负担本企业退休费的办法,改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计算基数与提取比例向企业和职工统一征收退休费用,形成由社会统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代发以及委托企业发放,以达到均衡和减轻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为企业的平等竟争创造条件。
 
  (6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 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随着该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必将对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产生深远的影响。
 
 
  3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缴费标准
 
  ( l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2005 年,在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中,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如下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20 % ,其中 8 %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2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 11 %调整为 8 % ,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人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l 年发给 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 国务院关于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巧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巧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4 .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05 年, 《 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有如下规定:
 
  ( 1 )关于做实个人账户的原则。
  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老中新分开。以实行个人账户做实政策为分界点,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的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就逐步做实。二是东中西分开。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依靠当地的力量做实,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予以适当补助。三是积极稳妥,逐步推开。要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及充分考虑各级财政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步推开做实个人账户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步子可以快一些,困难地区可适当慢一些。
 
  ( 2 )关于扩大试点的范围。
  在东北三省试点的基础上, 2006 年选择 6 一 8 个有积极性且有一定实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在省级政府申请的基础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的财力状况和养老基金支撑能力,统筹研究,综合平衡,提出扩大试点的省份名单及实施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3 )关于扩大试点起步比例和时间。
做实个人账户的近期目标是 5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做实到8%。为保证试点取得效果,同时又给地方一定的选择空间,各地可以根据当地财政和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本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起步比例最低不低于 3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从 5 % 起步,以后视情况逐年提高。经批准作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 2006 年 1 月 1 日启动做实个人账户工作。
 
  ( 4 )关于财政补助。
  对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仍按照在东北三省试点时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即做实到 5 %的部分,每做实 1 个百分点,中央财政补助0.75 个百分点,最多不超过 3 . 75 个百分点;每做实 1 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 0 . 25 个百分点。做实个人账户采取动态做实、半动态补助的办法。动态做实即个人账户做实的数额随着缴费工资基数的增长而增长。半动态补助即中央财政对已做实的部分(存量)实行定额包干补助,不再随缴费工资总额的变化重新调整;对新增做实的部分(增量) , 中央财政以当年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补助数额;中央财政对地方做实个人账户 5 %的部分实行包干补助后,新增资金缺口由地方自己解决。
 
  ( 5 )关于基金的管理运营。
  各地要加强对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可由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承诺一定的收益率,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劳动保障部等有关方面制定;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地方管理,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商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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