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即将于5月1日施行的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与“惩罚性赔偿”条款一样,这一条款受到广泛关注,被认为充分体现出新《商标法》加大商标保护力度的思路。
芝麻开花节节高
为了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和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所谓法定赔偿,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
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商标侵权案件审判实践中,法定赔偿的使用率非常高。江西省高院法官邹征优告诉记者:“我主审的案件几乎100%是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的。”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陈志兴向记者介绍了一组数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以2008年6月以来各级法院审理的1097件商标侵权案件为统计对象,发现各级法院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采用法定赔偿的为1071件,占97.63%。在488件商标侵权有效案例判决中,法院判赔的平均金额为6.2万元。
一方面,法定赔偿是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商标权利人获赔数额整体偏低。正是基于这两点,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问题是商标权利人和全社会关注的重点,法定赔偿数额的多少更是重中之重。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启动以来的媒体报道,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一点。
2012年1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经济日报》报道的标题是《侵犯商标权赔偿额将提高》,《人民日报》报道的新闻主标题是《商标侵权赔偿额拟提至100万元》。
2013年6月26日,新华社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的新闻,标题是《商标侵权最高赔偿额拟提至200万元》。《人民日报》报道的标题是《商标侵权最高要赔200万元》。
2013年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法制日报》报道的标题为《法定赔偿额调至三百万》。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当天央视网的视频报道标题为《商标法修正案今天通过 侵权赔偿额上限升至300万元》。
前后联系起来进行观察,发现,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由现行《商标法》中的50万元,逐步提高到100万元、200万元,最后确定为300万元,呈现“芝麻开花节节高”的走势。与《专利法》的100万元和《著作权法》的50万元相比,新《商标法》的法定赔偿数额是最高的。
300万元数字之后的重要意义
法定赔偿制度的确立,在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得利益难以查清的情况下,为审判人员及时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法律依据。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乔万里告诉记者,新《商标法》将法定赔偿数额提高到300万元,扩大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在无法查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许可使用费用时,可以更灵活地适用法定赔偿保护商标权利人。他认为:“此条款还有一定象征意义,可以起到震慑侵权者的作用。”
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雷表示,这对商标权利人来说,肯定是一个利好消息。他介绍说,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适用较多,但赔偿额又过低,因此常常出现案件胜诉但赔偿数额根本不够支付诉讼成本的情况。他指出:“对于大额商品来说,50万元的法定赔偿肯定远远不够弥补权利人所受的损失。”因此,他认为新《商标法》将法定赔偿数额提高到300万元,再加上惩罚性赔偿条款,极大地增强了商标权人维权的信心,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通过维权挽回实际的损失。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的相关说明中非常明确地指出,提高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知识产权业内人士、商标权利人都认为,新《商标法》将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数额提高到300万元,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设创新型国家都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适用有待实践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伟君指出,《商标法》的这一修改虽然给予法官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上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的时候,仍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以“弥补损失”原则为限来计算,而不是任意性的,更不是惩罚性的。
张伟君分析说,事实上,即使现行《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在司法实践中,虽然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法院也可以不适用法定赔偿方式,而是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因此,这个法定赔偿数额最高限额的提高是否真的会带来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提升,仍有待观察。
邹征优法官也告诉记者,作为一名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法定赔偿数额由原来的最高5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的判赔数额必定“水涨船高”。法官仍然需要辛苦工作,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终综合各种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陈志兴法官认为,法定赔偿只是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方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其实更愿意引导权利人以“遭受损失”或者“侵权获利”的方式来主张侵权赔偿数额,毕竟这样得出来的数据更有事实基础。即使是在使用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时,也应建立在“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具体的案件事实基础上,而非由法官“拍脑门儿”决定。因此,归结到一点,权利人的维权能力,尤其是证据收集能力需要提升。当然,立法部门、司法机关也应给予权利人适当的支持,如证据开示、证据保全等,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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