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2017]68号
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文件精神,总局决定你省(市)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旨在通过试点地区的实践,创新个体工商户登记理念、降低群众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准入门槛,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切实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在全国范围内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便捷高效。进一步精简填报材料,探索更为简便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登记内容和登记方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切实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行政成本,为群众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优质服务。 (二)做到积极稳妥。个体工商户面广量大,事关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各试点省(市)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积极开展试点,有力推动改革。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合理确定试点任务,把握试点进程,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突出问题导向。各试点省(市)要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出发,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按照实事求是、高效便民的思路,紧密围绕登记便利化,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创新。 三、试点任务 (一)放宽登记条件,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各试点省(市)可以试行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简化经营场所登记证明,实行名称自主选择、经营场所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自主决定。降低提交材料要求,精简填报事项,删减重复填报内容,制定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文书。在开展试点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禁限用规则和行之有效的监督纠正措施。各试点省(市)要明确申请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对其填报的数据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对申请行为、提交的数据材料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二)简化登记流程,创新登记方式。各试点省(市)要合理制定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流程,全面推行审核合一、当场登记、网上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推行仅需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签名确认的口头申报。 (三)改革管理制度,减少登记限制。各试点省(市)可积极探索符合互联网网店经营特点的登记条件和登记方式,鼓励网店经营者申请登记;探索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变更经营者,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可以延续使用)、经营场所跨登记辖区迁移等制度创新的条件与路径;针对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开展的季节性、流动性个体经营行为,可颁发经营期限不超6个月的临时性营业执照。 (四)完善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各试点省(市)要善于使用新的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移动端APP等方式,建立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渠道,切实提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五)探索个体经营免于登记的范围。各试点省(市)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从事某些行业和领域的个体经营豁免登记,以及对免于登记经营者的监管方式进行探索。 四、工作要求 各试点省(市)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定试点区域,自行选择全部或部分试点任务。 (一)勇于解放思想。各试点省(市)要敢于打破惯性思维,面对新形势,研究新办法,拿出新举措。善于把握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规律,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观能动性,根据我国快速发展的个体经济实际,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办法。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试点省(市)要密切关注试点进程,加强行政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帮助窗口工作人员深入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掌握有关改革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工作流程,切实提高登记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试点省(市)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舆情引导,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宣传引导、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在各有关部门间互通互认、共享应用。 (四)建立报告制度。各试点省(市)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接此通知后,抓紧研究试点工作方案,并于15日内报送总局备案。期间要认真梳理、总结试点过程中取得的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与建议,及时上报总局,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五)加强跟踪监测。各试点省(市)要扎实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新模式,针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对事中事后监管的影响开展跟踪监测,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流程,探索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方法,实现“放管服”有机融合。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总局。总局将适时对各试点省(市)的改革进程与成果进行督导、评估、总结,并将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 不属本次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此通知要求,自行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同时报告总局。 工商总局 2017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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