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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更新时间:2010-04-26 08:55:25 点击率: 3114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国家税务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说明,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作为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将其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

  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1.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才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159号,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现。而企业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建议填报附表3《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9行“18、其他”第四列“调减金额”。

  2.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若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政府补助计入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政府补助将会给企业带来利润而不是权益。

  例1.2009年初,南方供电企业遭受特大冰雪灾害,某供电公司因冰雪灾害造成电网资产受损严重。当前资金不足,为加快恢复建设,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2000万元的救灾资金,2009年6月1日,省政府批准了该公司的申请,并拨付财政资金2000万元到该公司账户,6月20日购入电网不需安装的设备3000万元,使用年限为5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一致。为便于计算,假设残值为0,单位为万元。

  解析:

  税法规定:按照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该企业取得的救灾资金满足3个条件时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规定: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但以后每年度会计上确认损益,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1.以上案例中财政拨款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009年6月1日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 2000万

   贷:递延收益 2000万

  2009年6月2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3000万

   贷:银行存款 3000万

  2009年计提折旧,并分摊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 300万(3000万÷5×2)

   贷:累计折旧 300万

  借:递延收益 200万(2000万÷5×2)

   贷:营业外收入 200万

  纳税调整:2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200万元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100万元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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