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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更新时间:2010-07-19 04:58:25 点击率: 3109

   【问题】

  我们公司以2009年购入的生产经营用设备交换了另一家公司生产的一批钢材,换入的钢材准备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我公司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 500 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25 000元,公允价值为1 404 000元,此前没有为该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此外,我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清理费1 500元。换入钢材在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1 404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这个账务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解答】

  根据你所说的问题,整个资产交换过程没有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因此,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你公司以固定资产换入存货,换入的钢材是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另一公司换入的设备是生产用设备,两项资产交换后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显著不同,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因此,你公司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相关损益。

  注意这里关于增值税处理的新变化:除了存货资产涉及增值税外,企业以设备换入其他资产,也涉及增值税。

  因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你们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换出设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 404 000×17%=238 68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975 000

    累计折旧              525 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 5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5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借:原材料——钢材          1 40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8 6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76 500

     营业外收入             427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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