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7条关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连营业务的计税依据问题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的各种费用。即在代开票时,应全额按开票金额计征营业税。
来源:省局纳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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