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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产证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更新时间:2012-06-18 09:05:10 点击率: 34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及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根据《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规定: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来源:省局纳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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