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出承接工程,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未按规定时限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请问企业是否需要重新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经证》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经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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