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8-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省局纳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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