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实务探讨

转让市内某山泉水的取水权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更新时间:2012-04-16 09:02:54 点击率: 340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因此,转让市内山泉水的取水权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

来源:省局纳服处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