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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捐赠财税处理探析

——更新时间:2010-11-11 05:22:46 点击率: 3003
     一、企业对外捐赠财税处理方法分析

  (一)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分析。企业对外捐赠,无论捐赠的是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均属于企业的一项支出,而且这种支出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的开支范围,因此,在会计处理上一般列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如果是现金捐赠则不存在计价问题,如果是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捐赠,由于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成本往往不一致,因此理论上有按账面成本和按公允价值入账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会造成“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的捐赠价值也不一样,但不会影响会计利润总额和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的变化,最终的财务成果和财务状况没有差别。

  (二)对外捐赠的涉税分析。对外捐赠若是现金捐赠只涉及所得税,若是非现金的实物捐赠,则涉及流转税、财产行为税和所得税。1.所得税。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税法通常会规定在一定限额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税前列支,因此,对于企业对外捐赠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需要分为两部分:一是确定税前允许列支的捐赠限额,二是对于实物捐赠应视同实物销售,需对所捐赠实物的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视为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2.流转税。对外捐赠涉及的流转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企业对外捐赠支出不区分是否为公益性,捐赠财产行为均视同应税行为征收流转税,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税源,防止滥用税收政策的现象。3.财产行为税。对于捐赠而言,主要涉及捐赠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公益性捐赠土地一般予以免除。

  二、现行企业对外捐赠财税处理分析

  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可见,现行会计实务中,对于对外捐赠非现金实物资产,不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是直接按账面成本及视同销售应交的流转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等科目,与此同时,在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改进对外捐赠财税处理的建议

  企业会计准则把过去所称的“经济业务”明确划分为“交易”和“事项”,可以进一步明确交易、事项两类不同业务的本质:交易是发生在两个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价值转移,作为转移价值货币化表现的价格通常是公允的,一般需以实际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而事项则是发生在主体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资源转移,内部转移的价格通常不存在是否公允的问题,一般需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根据交易事项观,对外捐赠属于两个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价值转移,是交易类业务,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确认收入。笔者认为,对于对外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也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入营业外支出。

  例1:某公司年末通过县政府向灾区捐赠自产商品1000件,每件成本100元,正常售价200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不包含该笔捐赠业务的公司本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公司对此捐赠业务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34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笔捐赠可以扣除的限额为10.392万元[(100-13.4)×12%],因此,在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08万元(公允价值10万元+对外捐赠超过扣除额部分13.4-10.392),应交所得税为24.90万元[(100-13.4+13.008)×25%].

  上例如果按照交易事项观的思路,对外捐赠属于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价值交换,属于交易类视同销售行为,应确认收入,则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由于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已经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了,不但能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真实反映捐赠资产的市场价值,并且在计缴所得税时无需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本年度应交所得税仍然为24.902万元。因为该捐赠业务发生后的会计利润总额为86.6万元(100+20-10-23.4),捐赠扣除限额为应交所得税,为10.392万元(86.6×12%),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08万元(23.4-10.392)。

  显然,无论从会计利润总额的财务成果来看,还是从流转税、所得税的税款计算结果来看,两种处理方法的最终结果完全一致,但在对外捐赠时直接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但符合交易事项观的要求,更避免了后续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麻烦,实现了会计与税法的更好协调,总体来说要比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更为简单易懂,并且“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的捐赠价值也更符合实际捐赠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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