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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以前享受过税收优惠,经营7年后要注销,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更新时间:2011-11-17 09:10:16 点击率: 2834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外商投资企业以前享受过“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经营7年后要注销,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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