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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资产证券化的税收处理

——更新时间:2015-08-21 11:10:12 点击率: 9045

从2005年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尤其是2012年第三次试点重启,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底,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逾3000亿。2014年底,银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发文,决定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资产证券化有望进一步爆发,这一新兴业务模式再次吸引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税收,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关键。从美国的经验来看,自《1986年税收改革法》推出REMIC载体,并在之后又推出FASIT载体之后,由于有了税收的优惠,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美国大规模开展起来。

因此,可以说税收是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最主要的限制性因素。在中国,虽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2006年联合颁布了“财税[2006]5号文”,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处理提供了指导,但税收问题仍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首先,“5号文”仅对税收政策做出了规定,但对于具体税收申报等操作事宜并没有详细规范;

其次,“5号文”中对营业税的规定较为粗略,而在实务中营业税的重复征收提高了业务开展的成本,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税收障碍。

此外,“5号文”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效,而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目前还没有相关税收法规,使参与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面临多重限制和不确定性。在这次两会期间,多位代表提交了证券化税收有关的提案,使这一问题再次引起大家的重视。在此背景下,我们对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税务问题进行一次梳理,为进一步的讨论提供基础。

一、资产证券化的税收
     资产证券化交易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证券化交易涉及的应纳税环节包括发起机构将资产转让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取得项目收益、投资者买卖资产支持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收取服务费等环节。基于“5号文”中的税收规定,上述各环节的税收处理梳理如下。
     (一)将信贷资产转让给受托机构
       1. 交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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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交易过程中主要就资产出表、真实销售的情况考虑税收影响。如果发起机构未将资产出表,上述交易环节一般也不被认同为资产转让,一般也无需做税务处理。

2.印花税
     根据“5号文”的规定,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3. 营业税
     “5号文”未明确上述交易中的营业税处理。市场上目前有两类声音,一类认为转让价格超出资产本金部分应按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这主要考虑转让价格主要由本金及利息的折现值构成。另一类主流观点认为债权转让不在营业税税目中,债权资产的转让行为应不征收营业税。在法规未明确的情况下,发起人可能需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这一事宜。

4. 企业所得税
     根据“5号文”的规定,发起机构转让资产取得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资产,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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