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8-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因此,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应在境内缴纳印花税。
来源:省局纳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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