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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要交个税?

——更新时间:2013-04-01 02:23:53 点击率: 3059

 

    我公司一员工工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现在离职了我公司按规定支付了一笔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该员工收到这笔款,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因此,员工取得贵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放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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