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8-20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不管使用与否,都应当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来源:省局纳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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