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现行会计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大于全年已预缴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年度补缴。计算少缴的税款时,借记“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补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多交的部分,可在下一年抵缴。
事业单位按规定调整上年利润,如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减少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或“结余分配”),对调整增加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或“结余分配”),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缴纳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增加上年亏损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由于调减利润而应退回的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收回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改进建议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在进行所得税的计算和核算时,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科目的基础上增设以下科目:
一是增设“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用来核算事业单位缴纳的所得税。贷方发生额表示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借方发生额表示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二是增设“所得税费用”科目。事业单位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其按规定从当期结余中扣除的所得税。该科目借方反映从当期结余中扣除的所得税,贷方反映期末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的所得税额。
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如果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按其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等科目。如果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三是增设“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事业单位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其由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
资产负债表日,事业单位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是增设“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事业单位应在资产类科目中增设“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日,事业单位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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