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增值税执行的不是“免抵退”税政策,而是“免、退”税政策,“免”是指免出口环节货物的销项税额,“退”是指按规定的退税率退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不存在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如果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应退增值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若出口货物购进专用发票金额为100元,进项税额为17元,若退税率为13%,则应退税额为13元。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等 117
货物报关出口时
借:应收账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34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 1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100
计算应退税额和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 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
若是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视同内销应将计算应退税额和结转成本分录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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