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8-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七款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来源:省局纳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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