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实务探讨

新准则下出口未收到退税时的处理

——更新时间:2010-03-11 09:31:58 点击率: 3149
    【问】税局应退回的出口退税,按现时新的会计准则执行,还未收到退税时的会计分录应怎样做?

  【解答】

  计提应退税额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免抵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