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如果您能提供原购买门店的发票,营业税可以差额征收。否则,应按评估价或成交价全额征收营业税。卖方应缴纳税费如下: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评估价或成交价-原购买发票)×5.6%;无购买发票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评估价或成交价×5.6%;
2、个人所得税=(评估价或成交价-原购买发票-转让过程中所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20%;无购买发票的,个人所得税=评估价或成交价×3.5%;
3、土地增值税=评估价或成交价×5.5%;
4、印花税=评估价或成交价×0.05% 。
买方应缴纳契税=评估价或成交价×3% 。
来源:省局纳服处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