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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卖一间四层楼的门店,共有418平方米。房地产证2006年5月发放。现转卖51万。手续费全部卖家支付,我现要支付多少税款?

——更新时间:2012-05-09 03:57:24 点击率: 273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如果您能提供原购买门店的发票,营业税可以差额征收。否则,应按评估价或成交价全额征收营业税。卖方应缴纳税费如下: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评估价或成交价-原购买发票)×5.6%;无购买发票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评估价或成交价×5.6%;
    2、个人所得税=(评估价或成交价-原购买发票-转让过程中所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20%;无购买发票的,个人所得税=评估价或成交价×3.5%;
    3、土地增值税=评估价或成交价×5.5%;
    4、印花税=评估价或成交价×0.05% 。
    买方应缴纳契税=评估价或成交价×3% 。


 
来源:省局纳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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