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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指引

——更新时间:2018-10-24 10:12:22 点击率: 4372

为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指引,深圳市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按本指引执行。

一、办理事项

注册地在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含经深圳市登记管理机关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注册地在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每年一次,每年受理时间为1月1日至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区局办税服务厅在上述期间内受理当年2月28日(含)之前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三、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四、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申请条件

递交申请的非营利组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六、报送材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一式两份,见附件);

(二)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经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的第五项的相关内容,且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四)上一年度(指申请起始年度的上一年度,例如:申请2018-2022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7年的情况,下同)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明细情况应包括非营利性收入的取得方式及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

其中,非营利性活动是指本组织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登记证书、章程需交验原件)。

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应在期满后次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提出申请,逾期需到下一年度再进行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八、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复核

对于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有关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资格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具体程序如下:

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提请复核。经复核予以撤销免税资格的,由市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正式文件印发后及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同时按相关规定,对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经复核继续享受免税资格的,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并注明原因后,反馈给提出复核申请的有关部门。

九、非营利组织的报告义务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书面报告报至认定机构税务机关,再由认定机构税务机关将书面报告转交同级财政部门。经认定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于正式文件印发后及时在各自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十、其他事项

(一)查询方式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和复审结果在每年5月份前,由财政、税务部门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并于正式文件印发后在各自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二)联系方式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策法规处0755-8393893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0755-83876835

附件下载:深圳市非营利组织___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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