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收的综合优惠

[2001.05]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6-09-19 03:17:10 点击率: 303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1] 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