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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个人股权转让、增加股权的税收处理

——更新时间:2008-05-20 02:29:10 点击率: 2753
    某从事房地产经营的房产有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投资者A、B都是自然人(个人),其中A出资金额为700万元,出资比例为70%;B出资金额为300万元,出资比例为30%。近期,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经股东会议通过以下内容:
    a、B退出公司。原股东B将所持公司30%的股份,原价300万元,以300万元转让给A;
    b、增加个人股东C。C以价值8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800万;
    c、同时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1800万元。
 
分析与处理:
 
一、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或转让股权的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B的股权转让行为和C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发的股权转让应按生“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比例税率20%计征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上市公司的股票除外)时,应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收入—投资形成的股本合理费用)×20%。
    因此, B将所持公司30%的股份,原价300万元,以300万元转让给A;B应纳个人所得税=(300万—300万)×20%。
三、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房地产投资或联营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 C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应就增加的部分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应就增加的部分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因此,该公司应就增加的注册资本800万元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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