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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以土地作价入股的税务问题

——更新时间:2008-05-20 02:30:44 点击率: 3492
问:我公司计划以土地作价入股另一家公司合作开发一房地产项目,双方如何处理涉税问题?在帐务处理方面,除了合作开发协议,由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外,是否还必须要有发票等其他合法凭据入帐?
 
答: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1、企业、单位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帐务上,土地购入价和评估价之间差额做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处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超过50%,可从投资交易发生年度起,按5个纳税年度均摊至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可按上述投资交易额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并计入开发产品成本。在股权投资帐务处理方面,除了合作开发协议、由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外,还应有发票等其他合法凭据入帐。
    另外,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还需计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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