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自行购买建筑材料?
——更新时间:2008-05-20 02:27:38 点击率: 3678
请问:
1.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自行购买建筑材料?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可以将工程包工不包料发包给施工单位?如果可以,房开企业能否直接将建筑材料的发票加上施工单位的建安发票一起计入开发成本(不重复计成本的情况下)?
2.该施工单位的发票问题:虽然施工单位必须以包工包料的全部金额交纳营业税,但开出的发票是否要按包工包料的全部金额来开,还是可以在全额缴税的前提下只开出人工安装费的建安发票?房地产企业应该接受哪一种发票?
3.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的货物在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提到的“自产货物”的范围内,是否就可以自行采购?即自行取得材料、设备发票入帐?
4.上述“自产货物”的范围中,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具体指什么?房地产企业自购电梯、风机、冷却塔等是否属于这一类?可否按设备发票计入开发成本?
答:您好!您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企业可自行购买建筑材料。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符合税前扣除的四个确认原则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有关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问题的详细规定,您可在本站“政策解读—政策法规库”栏目查询《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78号)进行查看。
二、根据《关于建安企业收取挂靠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等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78号)的规定,施工单位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接的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承建方实际收取的只有人工费,与计税营业额不一致时,应按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结算金额开具发票。
三、依据财税[2003]16号和粤地税函[2004]720号文件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为其取得的工程价款减去设备价值后的余额,名单列举如下: 1、输配变电工程所使用的变电设备、电缆; 2、电梯、空调设备、锅炉; 3、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4、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设备;5、穗地税发〔2003〕133号附件1《建设部有关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名单》。如果建筑安装企业外购上述列举的设备,有关销售商品发票开具问题,请向国税部门具体咨询。
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适用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有关税收规定,如果贵公司是购买建筑材料,则不适用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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