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础?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所以,凡纳入销售收入的,均可作为计算基础,凡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的均不能作为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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