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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军工系统部分货物减税、免税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5:19 点击率: 3969

一、标题:
军队、军工系统部分货物减税、免税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
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改[2007]1366号)的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1号)。
四、办理部门: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一、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七、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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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二、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九、办事程序: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十、告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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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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