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廉租住房可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09-02-26 03:49:12 点击率: 2972
近日,吉林省白城市某企业财务部的陈会计向吉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今年1月,我公司通过市民政局,向某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捐赠了2套价值8万元的廉租住房,请问公司捐赠廉租住房可以税前扣除吗?”
12366咨询员解释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八款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的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捐赠廉租住房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咨询员同时提醒纳税人注意,廉租住房须符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