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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产品摆放在商场内进行促销,而商场向企业收取的进场费、上架费等费用,请问商场取得返还收入等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更新时间:2009-07-29 11:00:34 点击率: 339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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