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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地税部门是否已经废除了纸质版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改用电子版?其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09-12-15 02:55:42 点击率: 3416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51号)规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对于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经审核通过,为其开具纸质的《外经证》;对于在省内外出经营的,经审核通过,开具电子版《外经证》,并通过大集中系统传递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向纳税人核发纸质版《外经证》,纳税人以办理完毕的《申请表》回执件作为受理凭证。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应当自纳税人提交相关申请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外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对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外经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根据外出经营行为的合同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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