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以燃料油为原料的成品油生产企业从商业企业购进燃料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连续生产汽柴油和液化气,请问:1、因商业企业不是燃料油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否可以抵扣原料已交的消费税?2、抵扣时应当提交那些证明?3、用于液化气的原料是否可以抵扣消费税?已经抵扣的,如何计算转出?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规定: “二、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 (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29 |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