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中第二条关于二级分支机构;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关于二级分支机构释义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存在不同理解。我单位为一家电力建设单位,在一些省份承揽电力建筑安装任务,因税务局与我方对上述文件中二级分支机构存在分歧,能具体解释一下二级分支机构具备什么实体条件吗?包括他的实体条件,和存在形式。 |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