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近日有这样一笔业务:某房地产公司需要一批地砖,合同约定由我公司负责采购并运送。我公司采购价为10万元,运费为3万元。合同约定我公司向其开具运输发票。请问这项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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