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12年度按“专业批发”标准计征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
2012年11月8日 穗水法规[2012]18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及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的文件精神,凡按“专业批发”标准计征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商业企业,需办理核准手续。现将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增城、从化除外)办理2012年度按“专业批发”标准计征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以下简称核准手续)通告如下:
一、“专业批发”商业企业认定标准
“专业批发”商业企业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货物批发的企业以及从事批发为主,兼营货物零售、生产加工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
(二)本年度营业(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销售)额占年营业(销售)额60%以上;
(三)批发营业(销售)是指购进货物直接销售,不包含自产自销部分。
二、办理需提交的资料
(一)填写《2012年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申报表》(一式3份)。该表可在广州市水务局(www.gzwater.gov.cn)、广州市地方税务局(www.gzds.gov.cn) 公共信息网下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审合格);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地税税务登记证;
(五)国税税务登记证(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六)2011年度核准通过的企业,提交2012年11月(指税款所属时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申报表附列资料);2012年度新申报的企业(指2012年度新开办的企业、2011年度未申报或申报但未经核准通过的企业)提交2012年1-1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申报表附列资料)。
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含,表一本期销售资料明细;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五本期进项销售货物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清单;防伪税控开具发票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11月份累计营业(销售)额未达2000万元的企业还需提交12月份增值税发票。
(八)新申报的企业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2012年10月份反映企业货物购销的会计原始凭证(含货物购销发票原件)。
上述第(二)至(八)项资料,申报单位用A4纸自行复印1套并盖公章,携原件一同申报,原件经核对后退回。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各申报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予受理,本年度不得按0.5‰费率计缴堤围防护费。
三、受理时间: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2:0O,下午1:00-5:00;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3:00 ,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四、受理地点: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44-649窗口(地铁珠江新城站Bl出口)。
五、咨询电话:85641725、61300512。
附件:2012年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申报表.pdf
广州市水务局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