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
根据关检融合需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申报数据项接入报文规范修订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文修订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
数据 格式 |
是否必填 | 说明 |
变更 内容 |
进口清单表体 | ||||||
1 | 商品规格型号 | gmodel | C..510 | 是 | 填写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监管要求 | 由C..250扩充为C..510 |
2 | 贸易国 | tradeCountry | C3 | 否 |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代码。 | 新增填制要求 |
进口电子订单表头 | ||||||
3 | 订购人电话 | buyerTelephone | C..30 | 是 | 海关监管对象的电话,要求实际联系电话 | 新增填制要求 |
进口电子订单表体 | ||||||
4 | 商品规格型号 | gmodel | C..510 | 是 | 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 | 新增填制要求 |
进口运单表头 | ||||||
5 | 订单编号 | orderNo | C..60 | 是 | 交易平台的订单编号,同一交易平台应唯一。 | 新增填制要求 |
修订后的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详见附件1)。
二、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1
进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序号 |
业务单证 |
责任主体 |
数字签名 |
1 |
进口清单 |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
是 |
2 |
电子订单 |
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 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 |
是 |
3 |
支付单 |
支付企业 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 |
是 |
4 |
运单 |
物流企业 |
是 |
5 |
运单状态 |
物流企业 |
是 |
6 |
撤销申请单 |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
是 |
7 |
退货申请单 |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
是 |
8 |
入库明细单 |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 |
是 |
表2
出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序号 | 业务单证 | 责任主体 | 数字签名 |
1 | 出口清单 |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 是 |
2 | 电子订单 | 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 | 是 |
3 | 收款单 | 电商企业 | 是 |
4 | 运单 | 物流企业 | 是 |
5 | 运抵单 |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 | 是 |
6 | 离境单 | 物流企业 | 是 |
7 | 清单总分单 |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 是 |
8 | 撤销申请单 |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 是 |
9 | 汇总申请单 |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 是 |
企业数字签名的技术要求及密码产品选型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详见附件2),请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配置。
三、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
四、有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及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56号公告同时废止。
以上事宜可咨询海关服务热线:12360。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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