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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第23号

——更新时间:2019-10-23 10:58:26 点击率: 2345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第23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现将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具体操作问题通告如下:

  一、我市已优化就业登记办理模式,以参加社会保险视同为办理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已实现电子化凭证,视同为已经办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为简化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办理流程,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和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申请享受税收政策,无需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符合“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也无需办理《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三、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如未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可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无需留存资料备查。企业吸纳未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上述重点群体就业的,可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只需将《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留存备查。

  深圳市税务局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对于违规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减免的税款及滞纳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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