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8号
为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14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第三条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在提交检举材料时应署有或者留有名称、姓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国税机关可对检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署有或者留有的名称、姓名进行核对。
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
(一)以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单位名义检举的,应提供该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以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身份检举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三)以其他身份检举的,应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委托其代理人提出;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明确负责具体联系的检举人,未明确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联系人。
第五条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广州市辖区内涉及国税征管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部门为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负责全市检举管理工作的受理、转办、指导、统筹、监督和协调,并对全市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举报中心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上报、通报检举案件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答复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各区国家税务局,以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区稽查局(以下分别简称:各征管局和各区域稽查局,统称各承办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以下简称:基层检举管理部门)负责检举管理工作。
基层检举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统筹办理本单位检举案件的交办、督办、催办;上报检举案件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结果;统筹办理本单位检举案件查办结果告知检举人的事项;本级检举奖金的审核和发放;贯彻落实检举工作的保密规定和要求。
基层检举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税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单独的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第九条举报中心设立检举专线电话,同时配备必要的电话语音录音设备,确保电话处于线路繁忙或者非办公时间时将检举人的来电自动转为录音;对设立的检举接待室可安装录音、录像监控设备。
第十条国税机关应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检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税务系统内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十二条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十三条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广州市辖区内涉及国税征管的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人采用书信、国税网站、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检举。
检举人前往各承办单位检举的,基层检举管理部门应指引其前往举报中心检举,检举人坚持就地检举的,应予接收。各承办单位收到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信息,应填制《检举税收违法信函及其他资料移交清单》(见附件1),连同相关检举材料交举报中心进行受理。各承办单位在接收检举和案件检查过程中,如需向检举人记录有关检举事项的,应使用《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见附件2)如实记录。检查过程中检举人直接向承办单位提供新的检举材料,由承办单位做好登记工作,不再移交举报中心。
第十五条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需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国税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对检举线索不清但留有联系电话的,举报中心可联系检举人请其尽可能补充提供信息材料。
第十六条受理检举的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在电话接听检举过程中,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尽可能让检举人提供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资料。受理电话检举时,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应使用《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如实记录有关检举事项。
受理来访检举时,可引导检举人自己填写检举事项,检举人坚持口头检举的,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应使用《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如实记录有关检举事项。记录完毕后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的,由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来访检举时,经检举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七条多人采用来访形式提出共同的检举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八条举报中心原则上收取检举人提供的与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有关的会计凭据、会计账册等相关资料的复印、复制件作为检举材料。
第十九条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举事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可不予受理。
(一)检举人不能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无法明确被检举对象的,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其他诬陷他人、捏造事实的事项。
第二十条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见附件3),送达受理回执的方式由举报中心视具体情况确定。出具受理回执前,应要求检举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与检举人署有或者留有的名称、姓名进行核对;对不一致或者拒绝提供的,举报中心应及时告知检举人,按匿名检举处理。
第二十一条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检举案源进行甄别排查,根据其重要性、影响面、检举材料提供的线索或证据的详实程度、案源价值及时效性等因素进行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各区域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国税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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