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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更新时间:2018-05-22 10:24:30 点击率: 14056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风险和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对象搜索方法、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4.所选取的内部或者外部可比非受控交易信息和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被测试方的选择及理由。

    2.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无论选择何种转让定价方法,均须说明企业对集团整体利润或者剩余利润所做的贡献。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6.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分析及结论。

    十五、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十六、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二)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成本分摊协议的其他协议。

    (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和形式,以及支付金额在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式。

    (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者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者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和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者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者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者分配。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作出或者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

    (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以及由此作出的调整。

    (九)预期收益的计算,包括计量参数的选取、计算方法和改变理由。

    十七、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融资金额及利率。

    (七)企业为取得债权性投资而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八)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九)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十八、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十九、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二十、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二十一、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二十二、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二十三、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二十四、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二十五、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二十六、涉及港澳台地区的,参照本公告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七、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9日

     关联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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