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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7〕44号

——更新时间:2017-05-02 02:04:33 点击率: 5619

税总发〔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7日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依法依规明确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三)主要任务。贯彻落实“五公开”相关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全面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规范纳税服务公开范围,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加强政务公开全过程管理,规范税收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强化政务公开组织保障,不断提升税务部门政务公开水平。
   (四)工作目标。到2020年,税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公开内容覆盖税务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全过程、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全方位,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更加公开透明赢得社会公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
   (一)推进权力责任清单公开。落实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决策部署,做好税务总局权责事项的梳理、清理规范和审核确认,形成税务总局基础权责清单,编制权责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责清单或权力运行流程图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策法规司牵头落实)
   (二)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全面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指南,税务部门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予以公示,并及时做好动态调整。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办理进展等事项公开,提高税务行政许可办理透明度。做好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对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许可部门等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政策法规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三)推进税务决策信息公开。对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征管改革、重大措施等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必经程序。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决策作出后,及时全面公开决策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三、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
   (一)推进政策法规内容公开。主动公开税务部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全国税收法规库建设,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全面公开促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新出台的减税降负政策措施,以及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在网站发布、新媒体推送等工作,及时发布多边税收条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等国际税收协定。做好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公开,税收个案批复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批复机关的办公厅(室)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政策法规司、办公厅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二)推进政策落实情况公开。主动公开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做好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等落实情况的公开,明确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及时公布阶段成果和后续举措,确保落实到位。做好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的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建立健全重大税收政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方式,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全面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三)推进政策清理情况公开。加大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力度,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制定机关及时发布清理结果,方便社会公众查阅获取。及时在税务网站等平台上做好文件、条款的时效性标注。税务总局不定期抽查税收政策的时效性标注情况。(政策法规司、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四、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
   (一)推进征管改革措施公开。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大对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相关措施的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及时发布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大企业税收管理、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等事项,重大修订事项提前在税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及时公布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牵头,会同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等司局落实)
   (二)推进税收数据信息公开。税务总局参与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建设,省以上税务机关制定税收数据开放目录,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税收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加大税收征管事项公开,主动公开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省以下税务机关及时发布欠税公告、非正常户公告、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限期申报公告、限期纳税公告、委托代征公告等。(收入规划核算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纳税服务司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司局落实)
   (三)推进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税收执法信息,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相关事项公开,向社会发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作出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在案件复议诉讼期间届满或经复议诉讼最终确定效力后次月10日内,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完成公布。(政策法规司、稽查局牵头落实)
  五、规范纳税服务公开范围
   (一)推进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开。积极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宣传纳税人享有的申请减免税、延期申报纳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检举和取得赔偿等权利,使纳税人全面、准确了解其法定权利和义务。公开税收执法过程中有关回避、听证等程序,保障纳税人在接受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各项法定权利。(纳税服务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二)推进重大服务举措公开。加大公开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预约办税制、延时服务制和24小时自助办税等便民办税服务措施。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纳税服务规范、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工作规范等重大服务举措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纳税服务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三)推进办税服务公开。全面公开办税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税指南,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依托纳税服务规范,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办税指南、表证单书、软件下载等信息内容。及时发布办税日历、办税地图及服务通知等,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拓展涉税查询功能,向社会公众提供发票信息、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等涉税信息查询服务。(纳税服务司牵头落实)
  六、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
   (一)推进机构职能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本级概况等信息。加强领导信息公开,及时发布领导照片、简介、履历、分管工作等信息内容,公开内设机构负责人姓名信息。加大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在各级国税局机关网站上发布本级国税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直属单位、下一级国税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职信息。做好对外联系电话公开,及时公开纳税咨询投诉、税收违法举报、税务干部违纪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等电话信息。(人事司、办公厅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税务总局及时公开国税系统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及相关文字说明,包括收入支出预算表、收入支出决算表等。部门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做好“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财务管理司牵头落实)
   (三)推进其他政务信息公开。每年3月31日前在税务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定期发布税收收入统计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做好涉税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制度、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公开。(办公厅、采购中心牵头落实)
  七、加强政务公开全过程管理
   (一)公文公开管理。各级税务机关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办公厅(室)在对公文进行发文审核时,加强对公文公开属性的复核,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厅(室)作退文处理。(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二)会议公开管理。税务总局及省税务机关应在2017年底前,建立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出台管理办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应在决策前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讨论。对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议题,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三)主动公开目录管理。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税务总局于2017年底前修订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8年底前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发布的目录体系,全面完成本级主动公开目录体系修订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各司局落实,办公厅汇总发布)
   (四)政务公开动态管理。税务部门每年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不断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办公厅牵头,各司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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