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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的公告 公告(2017)10号

——更新时间:2017-08-25 04:01:39 点击率: 2791

公告(2017)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引导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违法行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23日

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有关要求,引导申请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有效控制出口退(免)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财务损失、法律制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出口退(免)税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建立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目标:出口业务真实、操作合规;向税务机关报备基础信息准确;出口业务适用税收政策无误;出口退(免)税申报和备案单证资料齐全、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及时、准确;出口退(免)税相关财务核算正确;主动配合出口退(免)税核查。

第四条完善的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内容:出口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专职机构与专职风险管理人员等。

第五条出口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出口退(免)税风险识别和评估。梳理本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流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影响程度进行识别和评估,确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点。

(二)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和应对。建立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和应对机制,对可预见的风险采取对应措施,建立关键流程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出口退(免)税风险。

(三)出口退(免)税风险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变化,加强出口退(免)税知识培训,保障风险控制活动有效实施。同时,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对发现的出口退(免)税问题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采取应对措施。

(四)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建立风险管理监督和改进机制,对风险控制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发现制度设计和日常运行缺陷,分析缺陷性质和产生原因并及时整改。

第六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出口企业风险控制活动的保障手段,确保可以通过运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提供支持。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记录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和风险控制活动全过程;保存出口退(免)税相关资料内容;出口业务准确适用退(免)税政策;识别出口退(免)税主要风险;控制出口退(免)税申报关键节点和确保申报准确性等。

申请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使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防范出口退(免)税风险。其他出口企业也可建立和使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出口企业可通过采购、自行开发等方式,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制定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定期对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风险控制目标是否实现,风险控制制度设计是否完整、合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是否完备、运行是否正常,企业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执行到位等。

第八条设置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专职机构与专职风险管理人员。出口企业按生产经营特点和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置风险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科学有效,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申请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依据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他出口企业可参照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条本指引作为税务机关评价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参照。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出口退(免)税业务关键流程及风险控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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