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务常识

税务文书的签收

——更新时间:2006-09-17 05:40:31 点击率: 3833
     
     【一】 凡国家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文书,受送达的纳税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可委托同住的成年家属或代理人签收。
 
  【二】 凡国家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文书,受送达的纳税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收件人签收。有代理人的,也可委托代理人签收。
 
  【三】 税务文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如不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异议,应当
自觉履行受送达的税务文书确定的义务。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