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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零申报稽查案例

——更新时间:2015-09-24 04:42:05 点击率: 4085

税务人员分析某农产品收购企业数据时发现,该企业成立后短时间内,年申报收购羊毛金额达9427.5万多元,企业销售收入达8567.4万多元,但企业每月申报缴纳增值税为零。通过彻查企业产运销流程,检查人员找到了企业不缴税的原因。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税局对某农产品收购企业实施专项检查,通过分析企业账目信息,开展外围调查,查实该企业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9427.5万多元,涉及税额1225.5万多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67.4万多元,涉及税额1198万多元。

2014年7月,经伊犁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案人员马某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目前,涉案地区税务机关通过对受票企业开展协查,已追回税款1100多万元。

数据分析:企业疑点重重

2012年3月,新疆伊犁州国税局税务人员在使用税收征管软件对某农产品收购企业进行数据分析时发现,该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业务为收购羊毛、羊绒进行粗加工后销往内地。企业成立后短短1年多时间里,年申报收购羊毛金额达9427.56万多元,企业销售收入达8567.4万多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198万多元。但这样一家申报销售收入逾8000万元的大型农产品收购企业,每月缴纳增值税却为零。

经过进一步分析,税务人员又发现了以下疑点:其一,该企业除春节期间经营业务暂停外,1年中的其他时间均发生大量羊毛收购业务,而这与当地羊毛、羊绒收购季仅为每年5月~11月的情况并不吻合。其二,该企业的申报信息显示,该企业在1年的经营时间中,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期间费用仅有几千元,这与该类别企业商品量大、收购业务零散需大量人力因而管理费用等较高的特点极不相符。

鉴于该企业疑点突出,伊犁州国税局稽查局将其确定为重点税收检查对象。为确保检查有的放矢,检查人员根据此类企业经营特点,在查前制订了深查企业物流、票流和资金流的税收检查预案。

票货核查:收购等业务皆为虚构

按照预案,检查人员首先对该企业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库房和生产设备进行实地核查。

检查人员发现,这家年申报收购羊毛金额达9000多万元、销售收入达8567.48 万元的企业,竟然只租用了一套50平方米的民用住宅作为生产车间及库房,并且该企业仅有法定代表人马某和一位兼职会计两名员工。

在该企业的库房内,检查人员发现了几百斤羊毛,但这些羊毛非常陈旧,并且覆盖着厚厚的灰尘。检查人员在企业中虽发现了简单的羊毛粗加工设备,但这些设备丝毫没有使用过的迹象。

“一家年销售额近亿元的企业,怎么只有两名员工?

面对检查人员的质疑,该企业负责人马某表示,因企业信誉好,河南等地客户来电需要羊毛时,马某仅需与羊毛贩子联系货源后,直接发货即可。生意做得顺手,因此企业不需要很多人员。

为了核实该企业羊毛收购业务的真实性,检查人员着手核查该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中的羊毛出售者信息。克服新疆地域辽阔,农牧民居住分散且语言沟通不易等困难,检查人员走访了各族农牧民254人。最终证实,254人中除4人向该企业销售过羊毛,并取得了发票外,其余人员不是失联,就是从来没有向该企业销售过羊毛。

检查人员经过调查证实,该企业2010年8月~2011年12月期间共对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334份,金额共计9427.5万多元。其中,发票信息中未向该企业销售羊毛的人员共计为200人,涉及收购发票221份,开票金额共计6744万多元。

检查人员推断,企业做羊毛业务离不开运输,既然该企业羊毛购进业务绝大部分虚假,那么,该企业货物运输业务及代开的货运发票伪造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检查人员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从交警支队调取了该企业2011年3月~2011年9月期间代开运输发票上所有承运人及承运车辆的信息,并逐一进行了联系和核实。

经查,该企业代开运输发票中标明的大部分承运人均为虚假信息。这些人员大多数根本没有驾驶执照,也从未从事过运输业务。个别人即使从事过运输业务,也未听说过该企业,并且从未向河南等地运输过羊毛货物。

资金核对:虚开发票伎俩曝光

数据显示,该企业共向河南、甘肃等省12家企业开具1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办案经验,检查人员决定从核查企业资金流入手,通过锁定企业资金空转证据,查实该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调取该企业的资金往来资料,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每次收到河南、甘肃等地的12家企业汇入的羊毛款后,两小时之内就会将羊毛款转入马某个人银行卡中。随后,这笔资金分别被转入河南、甘肃等地的7张个人银行卡中。

为追查资金流向,检查人员向7张个人银行卡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发出协查函。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最终查明了马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伎俩:狡猾的马某预先通过非法渠道收集河南等地7名人员身份证,随后用收集来的身份证办理了7张银行卡。收到由河南等地12家企业汇出的羊毛款,并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马某扣除5.3%的开票费,将每笔羊毛款转汇到7张银行卡上,最后从7张银行卡将款项“回流”到12家羊毛购货企业账上。

检查人员最终证实,2010年10月~2011年11月期间,马某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向河南、甘肃等地的12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5份,涉及金额达8252.4万多元。

案情已明朗,但此时涉案人员马某已销声匿迹。

伊犁州国税局稽查局及时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经侦支队。公安机关对马某实施了网上追逃,并于不久后在河南将马某抓获。经过公安机关讯问,马某对其虚开发票的违法活动供认不讳。

经查,在没有实物交易情况下,马某虚构业务对外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9427.5万多元,涉及税额1225.5万多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67.4万多元,涉及税额1198万多元。伊犁州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2014年7月,经伊犁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案人员马某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目前,受票企业所在地区税务机关通过开展协查,已追征税款1100多万元。

税案评析: 遏制虚开—征管查需同时发力

本案中,一名违法分子以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为掩护,雇佣一名兼职会计,在短短的1年多时间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8000多万元,牟取暴利300多万元。由于从事虚开违法活动付出成本低,非法收入高,因此近年来总有一些违法分子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

本案的查处警示税务机关,为切实有效防范和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活动,需采取措施建立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严打并重的立体管查体系。

事前预防。应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制定推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以避免企业通过“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破坏增值税链条完整性。在加速各政府部门与税务机关信息共享的同时,应强化发票管理,明确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及限量,并加强发票增量供应审查。

事中监管。税务机关应强化数据分析预警工作,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预警纳入各级税收风险识别体系。同时,应加强户籍巡查管理,对本地农产品加工企业产量、经营状态做到心中有数,对短期内业务量急增的企业要加大管查力度。

事后打击。税务稽查部门应针对虚开违法活动特点,实施针对性打击。在此过程中,找准虚开案件切入点和关键节点,可使案件查办事半功倍。本案中,检查人员正是通过彻查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据流,最终锁定了该企业虚构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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