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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账款≠税收“避风港”

——更新时间:2015-09-25 12:00:51 点击率: 3159

案例
      ▶2014年3月,安徽省宿州市地税局稽查局针对某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2012年9月迁入新地点办公,由于工作疏漏未及时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该公司将收到的土地返还款冲减“预付账款”余额,结转已售房屋收入时,将收到的一期土地返还款直接冲减当期成本;

▶跨区域使用建筑业发票,使用过期作废发票及转借使用发票;

经检查,该企业收到返还土地出让金,直接冲减成本未记入收入,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检查中涉及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该局共补征该企业税款1294.06万元,加收滞纳金182.50万元,罚款130.41万元,合计1606.97万元,均已依照规定入库。

推荐理由

◆企业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未注明专项用途,不属于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关注自身的往来款,不需要支付的往来款需计入收入纳税,无法收回的应及时确认损失,以便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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