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公司将会随之增多,由于各种原因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会随之增加。外国投资者,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称之为非居民企业。其股权转让而取得收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转让财产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谓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外国投资者转让其在我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的股份的行为(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本文就股权转让证据如何收集等,结合实务归纳如下:
某中外合资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6日,注册资本金为1200万元,外国投资者占33.3%,2008年2月第二次增资后,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外国投资者占26%。外国投资者于2013年6月转让自己所持有的26%股份给中方合资者,经董事会决定,转让价为外国投资者的注册资本额1300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报经外经局批准后,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报外汇管理局备案,但没有资金汇出境外。税务机关于2014年5月发现企业转让股权行为,多次要求企业提供董事会决议、注册资本金、转让合同等,但企业仅向税务机关提供2012年财务报表,其他资料拒不提供。由于税务机关认为转让额为注册资本金存在着偏低的行为,为了切实解决交易的相关问题,于2014年6月中旬从工商部门获取下列资料,经多次交涉终于于2014年11月补交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10多万元和滞纳金。
一、证据收集
从工商部门取得以下复印件:
1、董事会决议。
2、转让协议合同。
3、外经贸局批复。
这三份证据,可证明企业股权转让得到有权部门的审批,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从企业转让协议合同中,可以说明企业双方的协议价,如本案例协议交易价为1300万元,可作为参考价。但价格是否合理,则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判断。这是税务机关工作的重点与焦点。
4、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或《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这份证据,是最重要的实质依据,可确认股权已发生变更,没有工商股权变更很难证实股权已转让。同时,可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依据,但她不是唯一的依据,还有银行部门汇出境外的凭据,也可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依据之一。由于本案例没有将资金汇出,最终确定以工商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并据以计算滞纳金的起始点。
上述4份资料一般情况下,在交易当年同一卷宗内。
5、验资报告。按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投资人实际投资超过注册资本份额的部份,要记入“资本公积”会计科目,所以要提取最后一份验资报告,是十分必要的,不论是增资还是减资,以验证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注册资本金和部份资本公积的构成,以及投资方、投资额和投资各方所占的份额。同时,可据此确定,外方实际投入的资本,是对超出资本金汇出境外,要按所得进行征税的法定依据之一。这份证据是确定股权转让成本的有力依据,如本案例经二次增资后,于2008年2月5日,外方投资额达1300万元,占26%的份额这份资料要从工商部门《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中,查找某年某月某日发生变更,而后查阅相应卷宗。
以上5份证据,是税务机关与企业交涉股权转让有力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企业股权已发生交易,但交易价是否属实,则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凭职业经验做出合理的判断和解释。
此外,还可以从外汇管理局和商业银行,获取资本汇出境外的证据,若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也可以从国土局、住建局,取得相关权属变更的证据。由于本案例没有这方面内容的发生,所以没有收集相应的证据。
二、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帐簿是税务机关计算所得额的基础,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理性审核:
1、对应收帐款(含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的安全性审查。由于本案例税务机关验证的时点比企业财务报表的时点迟了一年半,经财务人员核对后,当时发生的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已全部收回。
2、对存货进行可变现审查。2012年底的存货,经财务人员验证后,已全部售出,没有积压。
3、对固定资产进行重置现值审查。包含在用固定资产、不用固定资产和在建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本案例没有不用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和在建固定资产,都是企业必须的设施,可按原值和累计折旧入帐。对于以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无形资产,虽然,购买时每亩25万元,而到了交易时周边土地交易价已涨到每亩40万元。但本案例由于土地所有权(企业法人名称)没有发生变更,暂时不予调整。如果土地所有权有发生变更,应以国土局和住建局的变更登记为准,可作为调整土地价格的证据。
另外,对借款还债能力、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审查。可比照上述的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审查的方法进行。
4、对所有者权益分配进行审查。包含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是计算交易价格关键的一步,除了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帐簿外,可查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同时,可进一步了解企业在转让股权前是否有分红。本案例外方投资13年之久,始终没有分红,而转让价却为注册资本金,你信吗?企业投资者,又不是慈善机构,能不追求利润吗。
如本案例实收资本5000万元、资本公积为零、盈余公积816251.45元和未分配利润42161773.18元,合计92978024.63元。从最后一份验资报告中可以获知,企业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外方投资比例为26%。按所有者权益计算应纳税所得为:(92978024.63-50000000.00)×26%=11174286.40。
三、谈判机巧
证据收集和合理审查与计算,是谈判的基础工作,而工作人员,要有充分心理准备,要言之有理,言之有据,不空谈,每谈一个问题都要有证据和相关数据来应证,不打无准备之战。
谈判要先易后难,先说明收集到来自各个部门的证据,后谈补税的事实,先谈不予征税的部份,后谈要调整补税,如股权成本为什么,不以第一次投资额,而以第三次投资额(即第二次增资)为准;又如土地价格明知周边都高于购买时价硌,而此时却不予调整;再如投资十几年,始终没有分红,而转让价却为注册资本金,难道外方投资者不追求利益吗?总之,要使企业心服口服,要重事实,讲依据,进退得有理有节,而不能以势压人,凭空捏造事实。
本案例经过多次交涉与谈判,终于追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为:11174286.40×20%×50%=111742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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