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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漏洞"避税 蹊跷股权转让合同引出6000万的税案

——更新时间:2015-09-29 11:07:38 点击率: 6125

纳税人申报个税时,其股权交易合同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境外企业股权交易,为何约定事项大都与境内企业有关?被交易的外企究竟什么情况?该项交易是否涉嫌避税?经过调查,税务人员找到了答案。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在为纳税人办理股权转让个税缴纳业务时,发现该项股权交易业务涉嫌借助境外空壳公司交易我国境内资产并逃避纳税。在对该项业务进行周密调查后,海淀区国税、地税局人员多次约谈相关人员及境外机构代理人,依法要求其补缴应纳税款。最终,参与该项股权交易的非居民个人和境外非居民企业补缴税款6853万元。    
  蹊跷的股权转让合同    
  2014年10月,两名中国居民到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第五税务所,办理境外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缴纳业务。按照相关规程,该业务需要办理待解缴入库手续。为确保税款计算准确,谨慎起见,海淀区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科要求纳税人提供股权转让合同。但两名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推诿,仅提供了两页合同摘要。    
  这份摘要中的“土地出让金”一词引起了税务人员注意:转让的是境外企业股权,但从合同内容看,交易定价约定的事项为何却属于境内事项?    
  税务人员马上要求两名纳税人提供全套交易合同。合同显示:2014年8月,加拿大籍华人L与H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及中国居民李某、王某等四方共同签署《Z公司整体股权转让协议》,将共同持有的Z公司(注册于开曼群岛)100%股权转让给注册于开曼群岛的M公司。加籍华人L、H公司、李某和王某在Z公司中所占股权分别为58%、30%、10%、2%,该项交易最终转让价格为4.1亿元人民币。    
  从表面上看,这是外国企业、外国居民个人和中国居民个人共同转让境外企业股权的行为。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合计占股12%的两名中国居民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而对加拿大籍华人L、境外注册H公司我国税务机关没有征税权。    
  出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高度责任感,税务人员对转让协议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此项交易存在诸多疑点。交易中被转让的Z公司唯一的子公司是其100%控股的境内企业F公司,而F公司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座写字楼A大厦,是此次交易的核心资产,合同中将近90%的篇幅都是关于F公司和A大厦相关事项的约定。    
  交易内容疑为境内资产   
  税务人员分析该项交易的情况,结合征管经验初步判断:此项股权交易中被转让的Z公司很可能是一家空壳公司,股权转让的实质是通过转让避税地空壳公司股权达到间接转让我国境内实体公司F公司,进而实现A大厦易主,而境外H公司和加拿大籍华人L借此达到避税目的。从交易内容看,加拿大籍华人L此次股权转让收入,实质上很可能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该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

税务人员仔细查阅了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以及国税函〔2009〕698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如果认定Z公司是空壳公司,根据以上规定,境外注册H公司的股权转让实质即为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同样应负有在我国纳税的义务。    
  多轮约谈追征税款    
  在对已掌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海淀区地税局人员针对不同的交易方分别确定了工作方案。其一,确保两个中国籍居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额入库。其二,交易方之一的境外H公司存在明显避税问题,根据管辖权将其相关信息移交海淀区国税局。其三,加拿大籍华人L持有Z公司58%股权,是该项交易最大获益方,并且具有重大避税嫌疑,对其实施调查。    
  两名中国籍居民李某、王某在税务人员为其宣讲税收政策和税款的计算方法后,依法缴纳了987万元税款。考虑到目前我国自然人反避税法规仍不完善,税务人员对加拿大籍个人L的约谈工作十分谨慎,在约谈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税务人员查阅了大量关于L本人、境外Z公司、境内F公司及A大厦的相关信息。发现A大厦面积1.9万平方米,按市值保守估算价值在4亿元~5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此次股权交易总金额4.1亿元,全部为A大厦的价值。调查结果验证了税务人员对该项股权交易核心内容的判断,L的股权转让所得来源于我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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